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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风险理念 完善小型水库大坝分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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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要依据库容对水库大坝进行分类。小型水库大坝是指库容1×105m3~1×107m3的水库挡水建筑物,与坝高没有关系,其中又分小(1)型水库大坝与小(2)型水库大坝,对应库容分别为1×105m3~1×106m3、1×106m3~1×107m3,工程等别分别为Ⅳ等、Ⅴ等,主要水工建筑物级别分别为4级、5级。库容在1×105m3以下的则统称为山塘,其挡水建筑物称为塘坝,不论其高度大小,均不纳入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畴,目前全国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估计以数十万座计。

     与我国水库大坝分类系统不同,国际坝工界普遍采用按坝高(h)与溃坝后果严重性程度对大坝进行分类的方法。根据国际大坝委员会1997发布的109号公报,h﹥15米的水坝称为大坝(Large Dam),5米﹤h≤15米的称为小坝(Small Dam)。不过高度为10~15米的一些水坝,也被划为大坝范畴,取决于坝长、库容、下泄流量及坝基工程地质条件。

     在中国,迄今没有按坝高统计的“大坝”和“小坝”资料,因此,经常有人误将我国的小型水库大坝称之为“小坝”,事实上,这是不正确的。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小型水库大坝中,超过40%属于国际大坝委员会定义的“大坝”,甚至有少数小型水库大坝坝高超过70米(如2003年溃决的青海沟后小(1)型水库大坝,坝高71米),属国际坝工界公认的高坝。同时,我国大量的塘坝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国际大坝委员会定义的“小坝”,少数甚至属于“大坝”。

     社会和公众之所以关注水库大坝安全,主要因为溃坝可能造成严重的生命与财产损失。因此,国际坝工界还普遍按溃坝后果对大坝进行分类。如加拿大根据溃坝后果严重程度,将大坝分为后果极严重、严重、低和极低四类。

     我国现行的水库大坝分类系统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很多小型水库尽管库容小,但大坝高度高,溃坝后果严重,工程等别于大坝级别却定得偏低,设计标准与运行管理标准也随之偏低。因此,在中国,一个库容大而溃坝后果小的大坝,设计标准反而要比一个库容小但溃坝后果更严重的大坝高,造成水库大坝分类系统的反常,也是造成目前小型水库病险水库多、管理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主要原因。

     1993年8月27日溃决的青海沟后水库大坝,坝高达71米,下游13千米即为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州府与共和县城所在地恰卜恰镇。很显然,该水库地理位置重要,对下游影响大,溃坝后果严重。但其总库容仅330万立方米,属小(1)型水库,Ⅳ等工程,设计标准偏低。特别是作为Ⅳ等工程,其安全管理未受到重视,没有设置运行管理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仅由水库附近一位村民看管,同时,无任何水情与大坝安全监测设施,以至于没能及时发现事故征兆和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溃坝发生后,由于对外交通条件差,又无通信手段,无法事先通知下游恰卜恰镇居民及时转移,造成近300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坝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工程技术难度和溃坝后果严重性。因此,建议水利部按坝高对全国水库大坝进行统计并按国际大坝委员会定义的“大坝”和“小坝”进行分类,以加强对高度超过15米以及溃坝后果严重的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以人为本”为核心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按溃坝后果对水库大坝进行分类应该也是我国今后的发展方向。不过,我国国情及大坝风险状况与欧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异,目前按溃坝后果对大坝进行分类的时机还不成熟。

     现阶段,涉及相关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正在修订,并限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要完全废止按库容划分水库大坝工程等别的方法还不具备条件。建议在实行按溃坝后果对水库大坝进行分类之前,在确定小型水库工程等别时仍以库容为主,但将坝高和溃坝后果因素考虑进去,规定坝高超过一定高度及溃坝后果超过一定程度的水库,工程等别和级别可以提高一级,甚至多个等级,以提高设计与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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