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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运管[2019]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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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闸注册登记工作,摸清已建水闸工程底数,结合水闸运行管理实际,我部组织修订了《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同时废止。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闸管理,加强水闸监督,保障水闸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渠道、蓄滞洪区和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过闸流量大于5m3/s(含)的水闸。不包括水库大坝、水电站的输(泄)水建筑物上的水闸。

  第三条  水闸注册登记是维修养护、改(扩)建、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管理考核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水闸注册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工作,负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的汇总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其所属水闸的注册登记、汇总、上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汇总、逐级上报工作。

  其它行业管辖的水闸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受理水闸注册登记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水闸注册登记机构。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已建成运行的水闸,由其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无管理单位的水闸,由其主管部门或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新建水闸竣工验收之后3个月以内,应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水闸注册登记实行一闸一证制度。

  第八条  水闸注册登记采用网络申报方式进行,通过水闸注册登记管理系统开展工作。

  第九条  水闸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报

  水闸管理单位按第五条的规定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负责填报以下申报信息,并应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1、水闸基本信息;

  2、管理单位信息;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

  4、水闸控制运用计划(方案)批复文件(扫描件);

  5、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扫描件);

  6、病险水闸限制运用方案审核备案文件(扫描件);

  7、水闸全景照片;

  8、其他资料。

  (二)审核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审核水闸注册登记申报信息,复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登记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对申报信息审核合格的水闸予以登记。

  (四)发证

  水闸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注册登记证书(附有二维码)。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自行打印,并在适当场所明示。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水闸,水闸管理单位或管理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或者由于安全鉴定、除险加固、改(扩)建、降等等情况导致水闸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通过水闸注册登记管理系统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变更审核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水闸,水闸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通过水闸注册登记管理系统提供水闸报废批准文件(扫描件),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审核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应加强对水闸注册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于在水闸注册登记中存在弄虚作假、应注册而未注册,以及登记注册信息未及时变更的,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责任追究,问题严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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